近日,山东海事局转发了国家海事局《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暂行办法》(海船舶(2009)273号),并提出执行意见。有关意见如下:


    一、《办法》已经做出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没有做出规定的,仍按照《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办法》,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由省局统一登记发证,需要现场核查的可以委托分支局进行。为方便船舶登记申请人,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原则上由各分支局政务中心受理,省局政务中心也可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