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近期船市迎来了一轮“小阳春”,但是不少船厂在交付完工船舶时仍然感觉到难度不小。与之前遭遇的困难不同,如今,部分船东开始以“船舶配套件质量不过关、耐久性无法保障”为由,拖延船舶交付期,并因此引发了不少纠纷,给相关船厂正常生产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对此,业内法律专家建议,处理船配纠纷时,船厂应在理清合同链环关系的基础上,将具体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企业或人身上;同时,严把船舶配套设备采购关,从源头控制船配纠纷。 
    理清合同链环关系 找准责任承担方 
    正常情况下,船厂要从船舶配套设备供应商处订购大量的船用材料、设备、阀门以及仪表等相关配套产品。因此,其中如果某一家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缺陷,都可能使得船舶在交付时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甚至安全事故。由于船东与配套设备供应商之间并没有签署相应的合同,所以船东只能直接向船厂提出赔偿或修理要求。另外,船舶的上述缺陷和事故也有可能造成第三方损害,如船员和旅客的生命健康、财物的灭失以及码头作业工人的损害等。由于所有这些受害人仅与船东订有合同,而与船厂及配套供应商没有合同关系。此时,谁应最终对船东及上述人员和货物承担法律责任,成为处理这些纠纷的关键。 
    “遇到这种情况,理清合同链环关系、找准责任的具体承担人显得极为重要,否则可能闹出‘告错人’的笑话。”上海瀛泰锦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柚牧解释道,假定一名旅客由于船上某一配套设备发生故障而受伤,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倘若该旅客直接向船厂乃至配套设备供应商提出索赔,船东直接要求配套设备供应商给予赔偿,他们的请求均不会得到仲裁庭乃至法院支持。相反,该旅客应该根据旅客运输合同,直接对船东提起诉讼,并要求其赔偿损失;然后船东再依据造船合同,要求船厂赔偿相应损失。如果该事故是由船舶建造质量引起的,船厂则必须承担向船东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如果该事故可以将责任归因到某一具体的设备,船厂此时就可以依据与该设备的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向其追偿损失。 
    “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船厂与受损旅客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船东与配套设备供应商之间亦没有直接签订购销合同。这种一环扣一环不同合同相关责任人之间的关系,就是所谓的合同链环关系。”为此,陈柚牧建议,广大船厂遇到船舶配套纠纷时,一定要先理清合同链环关系,找准事故责任的具体承担人,不要盲目或仓促应诉。 
    法律跨越链环关系狠抓质量是上策 
    在我国法律默示的前提下,按照合同链环关系的指示,事故责任人往往能够被轻易指认。不过,这种合同链环关系的赔偿权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能被打断,这就要求船厂能够灵活应对。据中国标准造船合同起草专家组组长戴耀南介绍,当法律赋予受害者对合同链环上某一方一项法定的赔偿诉讼权时,受害者就不限于只能对具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企业或人提起诉讼了,这在国外法律中较为常见,相应船厂遇到这类情况应该多加小心。美国法律便有明文规定,“卖方对产品质量的保证不论是明示还是默示的,对每个可以合理地认为使用该设备或货物而遭受损害的人均适用”。“援引该条法律,该国一位因船舶主机爆炸而受伤的旅客将该船的设计单位及建造厂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人身和财务损害,结果胜诉。”对此,戴耀南表示,明确的法律规定往往能够更改链环关系背后的责任追究关系,更为直接地为受害人提供保护。另外,法国的法律也对该链环关系背后的责任追究画出了“直线”:“如果因船舶质量问题而导致船东、旅客或货物受损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船厂赔偿损失;如果这种损失是由设计、生产过失以及配套设备故障引起的,则船厂具有必须知道或应该知道其中缺陷并积极弥补的义务”。意大利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不过其要求受害人必须能够证明船厂在其中存在过失。 
    业内专家表示,为了更好地保护旅客、货物安全,船东对船舶建造质量提出严格要求,或为了满足船东的运营要求和自身的持续发展,船厂对配套设备质量严加检验等做法是必须的。因此,通过理清合同链环关系,找准责任承担方以及通过直接赋予受害人起诉相关责任人权利的做法亦均有其合理之处,船厂应在自身可控的范围,严格要求建造质量以及配套设备的质量,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因配套设备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损失。


来源:中国船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