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首批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共七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0年第35号 为加强船舶交易管理,规范船舶交易行为,维护船舶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船舶运输安全,根据我部2010年3月5日发布的《船舶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现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第一批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名单公布如下: 机构名称 注册地 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便利的交易条件,保障船舶交易依法进行,并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向上海航运交易所及时报送本机构的船舶交易信息。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不得从事船舶交易经纪活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交易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有《规定》第16条所禁止的船舶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
来源:交通运输部 |